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督查、巡查、考核制度;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符合行政执法身份的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