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