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