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