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栏,公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