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5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公示栏,公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专业监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