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事故防范、救援能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