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建设休闲农场、休闲农庄等乡村旅游项目,开展果蔬采摘、产品展示、科普教育、农事体验等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投资、产值、就业、产业规模等要求的休闲农业项目,可以依法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建设、使用休闲农业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