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利于促进民宿(农家乐)发展的原则,制定民宿(农家乐)管理办法。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民宿(农家乐)等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精品民宿(农家乐)发展。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