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