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负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履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