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