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禁止携带进入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禁止进入的其他公园广场,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准许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宠物,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即时清理排泄物。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