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将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公园广场中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以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