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园广场不得新增进驻单位和住户。已进驻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