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公园事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