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