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修复应当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设备设施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