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公园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文化娱乐活动,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区域和时段进行,所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广场舞等健身活动倡导使用无声播放设备。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