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包括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