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实施查封或者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清理违法建设内的物品;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物品清单,由违法建设当事人签字确认;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确认。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拆除行为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