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