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范围报送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