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