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备案情况;

(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情况;

(三)城乡规划许可办理、执行情况;

(四)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

(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情况;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情况;

(七)违法建设查处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