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情况;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核发和变更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