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而未作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也可以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决定。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