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