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应当一并核实。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工程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当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