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确认书。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