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并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放线报告,申请验线。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规划验线核实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验线核实。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