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七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证明、新建房屋平面图,并注明用地四至;

(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设计方案或者简要设计说明。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