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土地未出让的,在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