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确需延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后续批准文件的,规划许可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