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依法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二)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以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或者拟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图;(三)建设项目土地证明文件。市政管线工程项目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