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竣工测量和补测补绘,由普查或者测绘单位编制地下管线档案,并在普查或者测量结束后三个月内报送测绘管理单位,审核后录入数据库,并将报送结果移交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每年应当向测绘管理单位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