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保护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