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一条有效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