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隶属于县(市)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