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金额。

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