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