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