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应当提前三日向附近居民公告。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