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三)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四)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五)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方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