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石刻文物定期巡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发现可能危及石刻文物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石刻文物开裂、脱落、风化、渗水等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应当编制并申报相应级别的石刻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和年度修缮保养计划,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
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濒临消失的石刻文物及石刻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防止损毁和自然消失。对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石刻文物,应当依法迁移至州博物馆收藏。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