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石刻文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范围,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石刻文化保护组织,协助做好石刻文化保护工作;或者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聘请村(居)民为石刻文化保护员,给予适当报酬,协助做好石刻文化的日常保护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石刻文化保护工作,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石刻文化保护工作。

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景区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协助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石刻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