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刻文化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石刻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石刻文化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石刻文化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