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申报或者未审核通过擅自进行新刻岩画、摩崖造像等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宗教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及时制止,其中涉及宗教内容的,由宗教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及时制止;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采挖用于雕刻嘛呢石、石版画等石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