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石刻文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收藏等名义藏匿或者非法侵占国有石刻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缴石刻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