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扩大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确定的枸杞及其产品使用范围,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改变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颜色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枸杞及其产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