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加工生产枸杞及其产品过程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及其替代品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枸杞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