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枸杞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标注柴达木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枸杞中掺杂非本产区枸杞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