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枸杞加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或者枸杞产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农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枸杞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制度的;

(二)未建立枸杞加工档案登记备案、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制度的;

(三)未如实记录法定记录事项的;

(四)伪造枸杞加工档案、进货查验记录档案、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档案、票据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